感謝wen的分析^^
(他的原文在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post/97715055#comments 第一篇留言)

站長我個人贊同「強烈支持立法,把近鄰噪音列入明文處罰範圍!」
因為,拒絕被騷擾,這是我的自由和權利!

但是,現實中有很大的困境,需要大家多努力

最主要的爭點在,吵人的音量應是客觀判斷或主觀判斷?
現實上(如司法單位),就鋼琴一案,個人認為他們是偏向採客觀判斷
如果是機器聲響,就判例來看,他們偏向採主觀感受來判斷
所謂客觀判斷,就是音量大小,是數值,就是回到:
什麼是「噪音」?多少音量大小可以被叫「噪音」?............
之類的由環保局所管所定(但噪音法不管鄰居噪音)

但是,我管你它是不是被定義成會不利人身健康的「噪音」!
拒絕被你騷擾干擾,這是我的自由和權利啊!
況且,我們的要求真的沒有過分!
況且,他們絕對可以做到!(有不貴的科技輔助)
況且,他們絕對無權踐踏別人的生活權利!

什麼叫做「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92年判例)
我可以不要「容忍」過生活嗎?
為何對方可以不負責任管理好音量?

個人經驗是
法官會在意音量大小
法官曾問有沒有病歷
法官曾問那鄰居家也不能裝修了嗎
這些觀點就是因為他們在乎的是: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

這種「容忍」觀點 站長我是覺得很奇怪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鋼琴噪音搖頭丸 的頭像
    鋼琴噪音搖頭丸

    反鋼琴噪音霸凌

    鋼琴噪音搖頭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