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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他鄰居噪音事件圓滿解決了
2013.11.7 新北市警察局長的回覆
我樓上除了鋼琴聲外還有桌椅拖拉聲、小孩大人大力跑動聲、甩門聲、敲擊聲、摔東西到地上的聲音、不明撞擊聲....XDD很扯吧
寫信到新北市警察局長的信箱,回覆如下: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取締噪音案件查處作業程序規定:如違反噪音管制法第6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理,並參照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行一字第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意見:「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前揭狀況必須有「報案之陳情人或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始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先予說明"
要點有....
A.聲音傳到屋外
B.警察臨場有聽到。
C.鄰居受不了,也就是「報案之陳情人或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
不要被警察唬了,你就是鄰居他本人,你受不了就是有鄰居受不了。
如果再抬出要三人證明云云,直接回他,我會向內政部長求證。
2013.11.8 最新戰況
昨天晚上約9:30請服務中心帶錄音、錄影設備一路從開始聽得到鋼琴彈奏聲的位置,一路錄到兇手家門口。
同時知會派出所,有必要會請他們來,可能是我們社區非常大,他們需要我們的配合,所以派出所馬上同意會立即到場,不過一樣是說不能開單,但是接洽的人說,他們自有辦法要製造噪音戶靜音。
證據到手後,馬上call屋主的委託人(屋主出國,製造噪音者是承租戶)。
本來屋主的委託人立場很強硬,根本不想理會,也明講不會處理,不過讓他聽完證據,講明今天再吵警察會立即處理,立場就鬆動了。
原來承租人一直保證絕無此事,是我太敏感,但在屋主的委託人確實聽到管理中心錄下非常慘烈的鋼琴+跳舞踏步+拍手節奏聲後,他立即打電話詢問承租人,是不是有彈奏鋼琴、跳舞....等情事(之前承租人保證絕無此事),據委託人說,可能是突然被問,承租人立即回問你怎麼知道?!?!?!
所以委託人就告訴承租人....搬家吧...
無論如何,我今天不是被劇烈的桌椅拖拉聲+踏步聲吵醒。
到現在10:30 整棟大樓都安靜的像沒人住一樣....到目前總算得到半年來難得的寧靜。
另外,我上一封貼的是新北市警察局回文的原文,我常處理官方公文,至少那個回文中的「報案之陳情人或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其語意並沒有說必須有複數被害人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