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鋼琴噪音的法條  (在現實世界不一定有用,但也不無小補啦)

 

 

 

1. 噪音法

(1) 「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製造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2) 意思是.住家活動噪音、鋼琴噪音,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之噪音,依2008年修訂的「噪音管制法」,是交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請見第3點)。這類行為歸屬於行為罰,環保局不再受理檢測分貝。這點,環保局人員非常清楚,畢竟他們不用受理出公差了,若警察不懂請立即請警方打電話至環保局問吧。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2) 若有上述之情事發生時,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 管委會之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科,1999可受理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1)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2) 需攜帶身分證,親至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後移送偵察隊處理。打電話叫警員來不是報案。

 

4. 民法 第18、184、195、793條

主要在告訴「侵害人格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人格權之意→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738

(1)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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