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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噪音法條判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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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眾」?

請勿再被「三戶說」給騙了!!!

請見我們的分析

先聲明,「近鄰噪音」是沒有什麼「晚上10點」限制的!全日24小時,就算大白天,只要你受到鄰舍噪音干擾,即可打110,請警方來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就是警方處理近鄰噪音的依據,只是當中的「公眾」,究竟是什麼意思呢?造成各方很大困擾

派出所警察叔叔、警察分局高官、新聞報導,不時傳遞出的說法是:三戶!就是說,要有三戶鄰居報案,才算數。
 
請注意,這完全是錯誤的!
 
依民100年士林簡易庭裁定書(100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說明:
本款所謂「公眾」,固指行為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內,但如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狀,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

「2人」即符合「公眾」的條件!
 
這是自己的權益,請留意,並請大家多多宣傳,希望噪音受害者不要再被「三戶說」給騙了!!!

 -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聲明異議人 許O鈴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淡水分局於100 年4 月25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淡刑字第10
000124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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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受害者必會問這個:如何蒐證才好?怎麼做才不是做白工白忙一場?

這篇發生在民101年的民事官司(噪音+住宅損害),受害者獲得勝訴,司法終於又活了(笑)。勝訴的判決書當然要好好研究一番,落落長的判決書中,站長在此和大家分享看到的一個要點-證據攻防手段。

節錄自判決書:(下半部 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20.html?spref=fb)
經員警至現場處理,均有發現確有打球或音樂聲響過大妨害安寧之情形,並經員警勸導、約制住戶,請其改善,以維附近附住戶居家安寧,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1年4月18日北市警安分行字第1013 1148400號函及所附檢舉系爭8樓之1住戶情形一覽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7頁、第138頁)。準此,被告於99年7月26日起至100年4月18日止,經民眾報警檢舉妨害安寧次數多達14次,除其中3次員警到場時未發現有妨害安寧情形外,其中有1次處理員警按電鈴無人回應,並有10次經處理員警「勸導、約制住戶,請其改善,以維附近住戶居家安寧」等情觀之,應可證明被告確有在系爭8樓之1房屋製造一定程度聲響之情形,且原告居住於系爭8樓之1房屋之正下方,是原告主張被告所製造之聲響,業已達妨礙其居住安寧之程度,應屬可採。

留意要點:
原告(受害者)自己在訴狀中說明找了多少次警察然後怎樣怎樣的,甚至將警方處理過程錄音錄影為證,看來是不足夠的,變數還是會很多。噪音受害者找了警方來,事後還必須要去關心警方的處理報告等記錄文件。我們必須讓警方可以提供給我們及法官:
1. 長期處理過程的報告書、文卷 (詳情不清楚)
2. 警方的明確說法的文卷:聲響是過大的,是妨害安寧的! (職務報告書?)
 
提起訴訟,最高興的事就是看到高高在上的法官們,終於明查秋毫,慧眼批下:「證據應屬可採」!法官已不是包青天,這絕對是一場證據攻防戰!

 

- - - - 

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20.html?spref=fb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864號
原   告 王○○
被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鋼琴噪音搖頭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各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內容

製表日期:102.09.13

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及

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

http://ncs.epa.gov.tw/noise/CC/C01.pdf ←全文下載 

 環保局管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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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為 環保署近鄰噪音簡報/102年9月

感謝 Bequiet001 提供

檔案暫不對外開放,想要一窺其中堂奧者

請留言及留下EMAIL於本站通訊錄。留言版

  

環保署近鄰噪音簡報102年9月-1

未命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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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01.2.10)

所謂《近鄰噪音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增修條文

是說針對社區管理,提供一個寫管理條例的參酌範本,在101年修改一下內容而已

它並不是法規,只是說您家社區把它們列入,就算依法有據,社區老大可以據以管理

沒有就要社區住戶提案,讓它入列

 

但是,關於鄰居噪音的管理方法,仍維持原本樣子

這就是鋼琴噪音受害者需要共同努力的地方了

 

但環保署的草案,站長個人也是不太滿意,還可以更周全更尊重

環保署原草案文 http://www.dbaweb.tcg.gov.tw/public/Data/1101415283271.pdf

    

修正「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http://www.dbaweb.tcg.gov.tw/public/Data/112216192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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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64 號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5

末查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

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吳簡美雪請求賠償精神上之損害,係主張因梁林香桂於增建之機器房內置冷氣壓縮

機,日夜運作,噪音不停,致伊受到侵害等語(見一審卷(二)第二八四頁背面、原審卷一二

○頁),原審就吳簡美雪之人格法益是否確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未加審究,遽認其不得請

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亦有疏略。黃文展等七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

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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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安寧權」?「居住安寧利益」?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17.asp

   

近來有一實務判決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七一七號民事判決,針對惡鄰製造噪音,判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台北縣三重市發生樓上住戶長期日夜製造聲響,干擾樓下鄰居日常生活,甚至導致憂鬱症復發之事件,法官審查後認為樓上住戶有不法侵害「居住安寧」之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故判決樓上住戶應賠償樓下住戶二十八萬元之慰撫金。

法官判決要旨如下:「噪音管制法乃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而制定,其管制標準僅係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故而,足認在噪音管制標準值以下十分貝之噪音已足以對聽覺較靈敏之人產生生活上的干擾。準此,上訴人所傳出之噪音,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嚴重妨害被上訴人之居住安寧而致被上訴人之人格利益受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針對本案判決提出幾個想法:一、本案被侵害者究為「權利」或「利益」?若為權利,是「身體健康權」或「居住安寧權」?所應適用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本案判決援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之見解:「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認為本案屬「居住安寧」人格法益之侵害,然而請求權基礎卻為「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而非「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學說承襲德國法以來之傳統,在侵權責任法將「權利」與「利益」嚴格區分,並分別適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與「後段」,以合理限制損害賠償責任。然本案判決雖認定被害人所被侵害者為「人格法益」,卻仍援引「前段」作為請求權基礎,與通說之見解相違。推測可能之解釋為,最高法院並不嚴格區分「權利」與「利益」,而一律適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作為請求權基礎,再利用侵權行為其他構成要件(不法性、因果關係及過失等)作為責任之控制機制。另外,本案除了侵害「居住安寧」之法益,是否亦同時侵害「身體權」(憂鬱症之復發)?兩者應如何加以區別?本案判決不見進一步之說明。二、侵權行為標準之確定:行政法上管制之標準僅能當作侵權責任法上「行為義務」之最低標準,行為人不能以符合行政管制要求作為阻卻違法之抗辯事由。行政法與侵權行為法各有其所欲達成之立法目的,各自之構成要件應獨立加以判斷,不應混為一談。對此,本案判決亦採相同之看法而應予以肯認。

本例不論解釋為「權利」或「利益」,筆者認為應屬值得保護之標的。筆者對於法院肯認人民有一新興之「居住安寧」利益存在,而應加以保護之態度予以贊同。當社會科技不斷進步之同時,有許多值得保護之新興利益亦隨之而生,當過去制定之法條不敷使用時,即需藉助立法修法或司法造法予以填補,人民之「居住安寧」即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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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設之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閱讀時請留意噪音法已於民97年修訂

 

- - - - -  

台北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94,北小,1748   【裁判日期】941018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冷氣機外機音量噪音案件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北小字第1748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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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噪音民事官司之判決書彙集

請留意噪音法法條迭有修訂

http://ivy1.epa.gov.tw/noise/CC/C-05-1.htm  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

 

 
序號
法院名稱
裁判日期
類別
裁判案由
事實與理由摘述
連結
1.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7.02.20
民事
損害賠償
夜間偕同友人至屋內玩樂,音響音量調大,酒後更不時大吼大叫、丟不明重物至地板發出巨響、拖桌等。
2.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02.04
民事
損害賠償
大眾洗車店經營洗車美容業務,每天重複操作數種洗車機器,製造高分貝噪音及噁心怪味,致上訴人產生耳鳴、失眠、胸悶、頭痛及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等症狀,而受有身體、健康之損害,經法院審理判決賠償十萬。
3.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7.01.31
刑事
交管條例聲異
駕駛汽車,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原地噪音值測定結果為:平均最大噪音量為98.8分貝,已超出噪音管制值88.6分貝等情。
4.
臺灣高等法院
97. 01.22
民事
禁止氣響侵入
冷氣主機位置開設於相鄰之牆面,致上訴人終日飽受冷氣運作產生巨大聲響及熱氣之威脅,身心備受煎熬。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01.14
民事
排除侵害
抽風機及電扇運轉時所產生之低頻噪音,高達55或 77分貝,嚴重影響上訴人居家安寧,致其失眠、罹患焦慮症且聽力受損。
6.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7. 01.11
民事
損害賠償
大國民食堂於每日晚間10時至翌日凌晨 2 、3 時許於上址店內播放重節奏音樂,或安排現場樂器演奏及演唱,再加上前往消費人士大聲喧嘩,使伊等之居住安寧大受妨害,侵害伊等之精神、健康。
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12.28
民事
損害賠償等
機器裁切木板時會產生尖銳、刺耳且穿透力強之全頻噪音,而產生動力之空壓機會產生穿透力強之低頻噪音,被告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8.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11.16
民事
禁止氣響侵入
持續以4臺重型銅器沖床壓鑄機器打造金屬,每臺約7秒即發出巨大之機器撞擊金屬噪音,4臺同時操作時,約每秒即發出該噪音。
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09. 26
民事
請求排除侵害
披薩店機器運轉的聲音夾雜著車聲,這樣的聲響在半夜裡聽來隔外刺耳,讓隔壁耳鼻喉科的醫生夫婦,一再檢舉噪音擾人,經法院一審判決要賠償十萬。
1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09. 21
民事
國家賠償
國宅興建規劃未依規定在建築方面應儘量作好隔音設備,或作好消音附加結構,因長期受到噪音干擾,造成失眠、注意力無法集中等。
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08. 29
民事
請請求賠償職業病殘廢補償金等
長期33年處於嚴重噪音之場所,因長期暴露嚴重噪音之工作環境而罹患雙耳殘障。
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08. 23
民事
損害賠償等
鴿子之低沉叫聲,從早到晚輪流地叫著,尤其晚上睡覺時得戴耳機,長期受到精神折磨而苦不堪言。
13.
臺灣高等法院
96. 08. 14
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夜發出間歇性或繼續性之馬達運轉聲、類似撞球之球滾動、撞擊聲、扣扣扣聲、重物撞擊、桌子拖曳、木屐重踏地板、類似鐵鎚敲打之噪音等,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本息。
1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07. 24
民事
損害賠償
冷卻水塔每日製造繼續性之馬達運轉噪音,檢測之全頻音量為67.8分貝,業已超過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
15.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6. 07. 17
民事
損害賠償
音量微弱之小孩子說話、跑步或敲打等聲響。
1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05. 15
民事
損害賠償
終日飽受冷氣運作產生巨大聲響及熱氣之威脅,身心備受煎熬...
17.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04. 23
民事
國家賠償
中山高速公路北上103公里處關於噪音管制設置不當,致噪音過大。
1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02. 27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餐廳於深夜發出之聲響干擾居住安寧與健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而罰鍰新臺幣 5,000 元。。
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02. 26
民事
損害賠償
開違章建物連續滴水而發生之聲響業已超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
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01. 17
民事
損害賠償
大眾洗車店操作機器而發出噪音足生損害他人聽力之危險,依損害賠償新臺幣60萬元。
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01. 17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養狗且沒有隔音設施,鄰居反應狗產生噪音有妨害安寧之情事。
2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12. 08
民事
排除侵害
建物之衛浴設備排水管、排糞管線,造成噪音、漏水及異味等情,應拆除之。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所謂妨害者,以占有以外方法,客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
2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11. 02
民事
回復原狀
分離式冷氣主機設置於公寓公共外牆,有礙外牆之外觀,開啟冷氣機時製造噪音影響生活安寧侵害他人權利,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8條之規定,應回復原狀。
2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10. 24
民事
給付管理費
房屋為面對馬路之透天厝,並不會使用到公共設施,且進出該社區之鐵門老舊脫落,造成極大的噪音,管理委員會均未處理,不得為拒絕給付管理費之理由。
2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08. 11
民事
給付管理費
不得以社區管理委員會未能解決噪音及保全之問題,拒絕繳納管理費。
2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07. 31
刑事
聲明異議
開設神壇供人膜拜,經常夜間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屢勸不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 元。
27.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5. 07. 14
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馬達聲、鐵鎚敲打、保齡球撞擊、茶几地板上拖曳等聲響,妨害居住安寧而致人格利益受損,於精神上自受有莫大痛苦,請求賠償18萬元,並得請求禁止。
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07. 12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不以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飲料店內之製冰器壓縮機運轉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新臺幣3,000 元。
2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06. 13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住處陽台裝設淨水馬達,確實製造足以影響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且已妨害公眾安寧,處以罰鍰新台幣三千元。
3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05. 23
民事
排除侵害
空調設備整日啟動運作,其持續發出之噪音難以忍受,請求遷移空調設備,為維護居住環境安寧不受干擾之正當權利行使。
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05. 09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並未規定須經制止不聽方得處罰,亦無受害人宥恕即不得提出檢舉、警察機關亦不得處罰之規定。吵架而發出妨害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3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5. 05. 09
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鐵捲門啟閉之聲音,難認屬一般人社會生活所不能容忍而為妨害生活安寧之噪音,且於通常情形亦不足使一般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受有損害。
3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02. 10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神壇 故意挪桌椅、不定時擲茭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裁處罰鍰新臺幣 4,000 元。
34.
桃園地方法院
95. 04. 06
民事
請求安寧妨害除去等
冰箱開關門時所發出之音量高於噪音管制標準,妨害安寧,冰箱需移去他處。
35.
臺灣高等法院
95. 03. 28
民事
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振動…之行為。住戶所產生之噪音,以已違反環保法規標準,始得認與該條規定有所違反。
3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03.15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俱樂部於深夜歌唱及播送音樂伴奏聲製造噪音,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3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12.16
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冷氣機外機之音量是否影響安寧及身體健康,是否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及情節重大之情事,屬事實認定範圍,不能因為音量分貝數在標準管制範圍內,即認定未造成影響。
3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5. 01. 04
民事
排除侵害
鄰房使用製作麵包機器或昇降設備,侵入噪音致其健康受損,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 20 萬元,逾晚上 10 時至翌日 7 時之間,不得有聲響侵入。
3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10. 18
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裝設冷氣機外機,影響居住之安寧及身體之健康,侵權行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00元。
4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10. 11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妨害公眾安寧之行為,只要是居住於其住處附近之住戶,實際上不堪忍受聲音,即可具名舉發。飼養動物於深夜製造噪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 元。
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07. 19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攜帶擴音器、麥克風、隨身聽、相機等於他人住處前,以高分貝音量廣播製造噪音滋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4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07. 04
刑事
聲明異議
不定時擲茭、挪桌椅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4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05. 11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畜養狗群,製造噪音,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4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4. 04. 30
民事
損害賠償等
建物興建完成後因水錘效應或管路中液體流速過快,導致管線五金繫件鬆動致建物發出噪音與震動,影響住居安寧,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0 萬元
4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03. 02
民事
拆屋還地
冷氣機運轉所產生噪音、振動及排放熱氣已妨礙居住安寧,請求將冷氣機移除,不得正對窗口。
4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11. 30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至受滋擾住戶門前大聲咆哮、敲擊物品製造噪音及以腳踹住宅大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47.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3. 09. 07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於住處陽台放置機器並播放音樂產生機器聲及音樂聲,確實傳於戶外,並達令人難以忍受之妨害公眾安寧程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4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08. 24
民事
損害賠償等
長期以敲擊地板之方式製造噪音有損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賠償20萬元,並得禁止製造足以使人無法忍受之噪音、喧嘩或其他干擾鄰居安寧之行為。
49.
臺灣高等法院
92. 12. 23
民事
損害賠償
建設公司於被上訴人住家門口設置出風口,排放廢氣、造成噪音,以致逾越被上訴人所能容忍之程度,已造成其人格法益受到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50.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2. 11. 21
民事
除去妨礙等
小貨車駛入空地製造廢氣及噪音污染,超過社會生活上所應忍受之程度,已妨害房屋之使用占有,不得將貨車駛入建築物間之空地。
51.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2. 07. 16
民事
損害賠償
設置出風口排放噪音造成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減弱,並影響睡眠,已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慰撫金十萬元。
52.
最高法院
92. 01. 23
民事
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機器房內置冷氣壓縮機,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
5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10. 11
民事
損害賠償
建物頂樓飼養鴿群,造成鴿糞臭氣、羽毛、啼叫聲等氣響,侵入相毗鄰之建物頂樓,適用民法第793條之規定,禁止其飼養鴿子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給付50萬元。
5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07. 30
刑事
誹謗
告訴人經常於住處,半夜敲擊地板發出非正常聲響,被告認係告訴人之住處刻意製造噪音,應屬有關公共利益之事項,對於所誹謗與公益有關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5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07. 15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下午七時至九時,穀倉內練習打鼓製造噪音,噪音、喧嘩確實傳於戶外,已達令人難以忍受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5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03. 02
刑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PUB深夜音量過大影響安寧,裁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57.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04. 14
民事
給付管理費
因發電機噪音及高溫問題,拒絕繳納管理費,前項請求乃所有權之妨害除去請求權,與管理費並非本於同一雙務契約所發生且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需給付積欠之管理費。
5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4. 09. 05
民事
排除侵害
犬日夜吠叫,噪音振耳,破壞安寧,侵害房地權利之行使。依民法第767條、第777條、第793條規定之所有權作用與相鄰關係,請求除去及禁止屋內飼養犬。
 
發文單位
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
要旨
檔案連結
法務部
(90)法律字第 017022號
90. 05. 28
關於動物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案件究應如何處罰疑義乙案
法務部
(82)法律字第 00505 號
82. 01. 07
汽車防盜器失靈,徹夜響不停,擾人安寧,是否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之適用

 

 

噪音案件法院判例資料手冊
 
目 錄
一、法令依據與說明-民法第195條
二、噪音陳情案件法院判例
  1.法院判例一:屋頂馬達聲與人為惡意製造之聲音
  2.法院判例二:天花板水滴聲
  3.法院判例三:營業場所鐵捲門之關閉及開啟聲
  4.法院判例四:市場魚攤販之冰箱運轉聲
  5.法院判例五:抽水馬達與水塔之運轉聲
  6.法院判例六:麵包製造機器以及昇降機馬達之運轉聲
  7.法院判例七:住家水管產生之聲音(水錘效應)
  8.法院判例八:人為惡意製造之聲音
  9.法院判例九:住宅大樓排廢氣設施所產生之聲音
三、法院判例研析
 

全文 http://ivy1.epa.gov.tw/noise/BB/BOOK/D-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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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鋼琴噪音的法條  (在現實世界不一定有用,但也不無小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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