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受害者必會問這個:如何蒐證才好?怎麼做才不是做白工白忙一場?
這篇發生在民101年的民事官司(噪音+住宅損害),受害者獲得勝訴,司法終於又活了(笑)。勝訴的判決書當然要好好研究一番,落落長的判決書中,站長在此和大家分享看到的一個要點-證據攻防手段。
節錄自判決書:(下半部 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20.html?spref=fb)
經員警至現場處理,均有發現確有打球或音樂聲響過大妨害安寧之情形,並經員警勸導、約制住戶,請其改善,以維附近附住戶居家安寧,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1年4月18日北市警安分行字第1013 1148400號函及所附檢舉系爭8樓之1住戶情形一覽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7頁、第138頁)。準此,被告於99年7月26日起至100年4月18日止,經民眾報警檢舉妨害安寧次數多達14次,除其中3次員警到場時未發現有妨害安寧情形外,其中有1次處理員警按電鈴無人回應,並有10次經處理員警「勸導、約制住戶,請其改善,以維附近住戶居家安寧」等情觀之,應可證明被告確有在系爭8樓之1房屋製造一定程度聲響之情形,且原告居住於系爭8樓之1房屋之正下方,是原告主張被告所製造之聲響,業已達妨礙其居住安寧之程度,應屬可採。
留意要點:
原告(受害者)自己在訴狀中說明找了多少次警察然後怎樣怎樣的,甚至將警方處理過程錄音錄影為證,看來是不足夠的,變數還是會很多。噪音受害者找了警方來,事後還必須要去關心警方的處理報告等記錄文件。我們必須讓警方可以提供給我們及法官:
1. 長期處理過程的報告書、文卷 (詳情不清楚)
2. 警方的明確說法的文卷:聲響是過大的,是妨害安寧的! (職務報告書?)
提起訴訟,最高興的事就是看到高高在上的法官們,終於明查秋毫,慧眼批下:「證據應屬可採」!法官已不是包青天,這絕對是一場證據攻防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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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864號
原 告 王○○
被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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