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訊息 】
噪音對台灣都市社會的影響的研究
徵求受訪者4~6位,請大家快來報名
研究者謝小姐,現為美國史丹佛人類學系博士候選人,她的博士論文將以噪音為主題,探討台灣民眾對於台灣本地噪音環境的感受與困擾,她人現在正在台北進行博士論文資料搜集。
謝小姐研究希望能與4~6位噪音受害者進行大約1-2小時的訪談,地點以大台北地區為主,約在咖啡店等地。其它地區她也樂意配合。訪談對象的姓名等資料不會在論文上揭露,請大家不用擔心隱私問題。
報名方式
1. 請臉書私訊給我們 https://www.facebook.com/peacefulright 或是eMAIL: piano78bully@gmail.com
2. 請在寄來的訊息中附上:您的稱呼(非正式稱呼即可)及聯絡方式(手機、LINE帳號、eMAIL,看哪一個和您聯絡最快最方便)
收到資料後,我們會透過臉書私訊,將研究者謝小姐的手機及LINE帳號告知您。
時間有限,請有意參加者立即報名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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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親愛的朋友:
在網路上抱怨 其實無法解決你我痛苦
我們唯有向政府 陳情發聲
讓他們知道 鋼琴噪音問題的可怕
讓受害者的訴求 可以被公權力聽到
才有發生改變的可能 才有機會讓生活更好
因此 本粉絲團發起
一月一封信陳情活動
粉絲團會提供陳情書信範本
這是一場和平的「路過」活動
要以 持續不間斷的陳情書信
給 環保署、縣市政府(環保局主管機關)
給 警政署(執行社維法72條之主管機關)
給 立委、議員、監察委員
給 教育部(針對大中小學音樂班學生)
人多 信多 力量大
各位粉絲朋友們 請快報名吧
活動方式:
1.由報名者輪流,每人負責一個月
2.當月值星請自行寄信(實體信件,白紙黑字)給上述公權力單位。只寄一個單位也可以,全都寄更好
3.需要請您拍個照片(例如,信件封面、郵局照...等等)貼至本粉絲團留言區上,以示完成
4.本粉絲團會提供陳情書信範本供您參考
報名方式:
請提供您的稱呼方式、eMAIL、手機
臉書私訊、或是eMail給我們:piano78bully@gmail.com
我們的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eacefulright
得到您的報名資料後,我們的通訊資料亦會給您
不周全之處,歡迎提問並指教,感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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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眾」?
請勿再被「三戶說」給騙了!!!
請見我們的分析
先聲明,「近鄰噪音」是沒有什麼「晚上10點」限制的!全日24小時,就算大白天,只要你受到鄰舍噪音干擾,即可打110,請警方來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就是警方處理近鄰噪音的依據,只是當中的「公眾」,究竟是什麼意思呢?造成各方很大困擾
派出所警察叔叔、警察分局高官、新聞報導,不時傳遞出的說法是:三戶!就是說,要有三戶鄰居報案,才算數。
請注意,這完全是錯誤的!
依民100年士林簡易庭裁定書(100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說明:
本款所謂「公眾」,固指行為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內,但如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狀,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
「2人」即符合「公眾」的條件!
這是自己的權益,請留意,並請大家多多宣傳,希望噪音受害者不要再被「三戶說」給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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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聲明異議人 許O鈴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淡水分局於100 年4 月25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淡刑字第10
000124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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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受害者必會問這個:如何蒐證才好?怎麼做才不是做白工白忙一場?
這篇發生在民101年的民事官司(噪音+住宅損害),受害者獲得勝訴,司法終於又活了(笑)。勝訴的判決書當然要好好研究一番,落落長的判決書中,站長在此和大家分享看到的一個要點-證據攻防手段。
節錄自判決書:(下半部 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20.html?spref=fb)
經員警至現場處理,均有發現確有打球或音樂聲響過大妨害安寧之情形,並經員警勸導、約制住戶,請其改善,以維附近附住戶居家安寧,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1年4月18日北市警安分行字第1013 1148400號函及所附檢舉系爭8樓之1住戶情形一覽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7頁、第138頁)。準此,被告於99年7月26日起至100年4月18日止,經民眾報警檢舉妨害安寧次數多達14次,除其中3次員警到場時未發現有妨害安寧情形外,其中有1次處理員警按電鈴無人回應,並有10次經處理員警「勸導、約制住戶,請其改善,以維附近住戶居家安寧」等情觀之,應可證明被告確有在系爭8樓之1房屋製造一定程度聲響之情形,且原告居住於系爭8樓之1房屋之正下方,是原告主張被告所製造之聲響,業已達妨礙其居住安寧之程度,應屬可採。
留意要點:
原告(受害者)自己在訴狀中說明找了多少次警察然後怎樣怎樣的,甚至將警方處理過程錄音錄影為證,看來是不足夠的,變數還是會很多。噪音受害者找了警方來,事後還必須要去關心警方的處理報告等記錄文件。我們必須讓警方可以提供給我們及法官:
1. 長期處理過程的報告書、文卷 (詳情不清楚)
2. 警方的明確說法的文卷:聲響是過大的,是妨害安寧的! (職務報告書?)
提起訴訟,最高興的事就是看到高高在上的法官們,終於明查秋毫,慧眼批下:「證據應屬可採」!法官已不是包青天,這絕對是一場證據攻防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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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12/10/blog-post_20.html?spref=fb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864號
原 告 王○○
被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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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說:
雖然不太了解阿信所說的「平衡」的意思究竟是什麼?(在規定的時間點乖乖畫下句點不就好了),
但是還是很謝謝阿信您們在噪音問題上的努力。也想請您們,千萬不要有相信音樂這種想法(五月天
台中場):「一定要對附近居民道歉,但舉辦前就有心理準備,甘心受罰。」
請問,這款道歉,又有何用?
網友圍剿巿議員 五月天阿信止戰 【自由時報 2014/1/8 14:49】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932458
〔本報訊〕高雄巿議員陳玫娟日前在議會中,質詢樂團五月天跨年開演唱會一事爆發爭議,隨即被網友、歌迷砲轟。五月天主唱阿信昨天替陳玫娟緩頰,認為議員提出的疑慮並未不妥,希望能大家理解、給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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