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於民100.7.26)(民101.1.30更新)(民101.6.13更新)
這一路走來,我們遇到的員警,都是很有耐心的好人,不會不高興
雖然有時法律素養不夠,但是真的還算是客氣
只是,您也別期待他們會為您解決什麼事
警方的心態,或說公權力的心態,或說我們社會風氣的心態,就是
鄰居嘛,要多體諒嘛,別計較太多嘛,沒關係嘛
至於法規?罰款? 又回到上列老話,還變更長
鄰居嘛,要多體諒嘛,別計較太多嘛,沒關係嘛,可以忍受啦,沒有辦法啦,互相啦
最討厭無視自己就是公權力執法單位,還為製造噪音者說話的白目
員警法律認識不足,當因為噪音問題上門報案,他會說:
(報案不是打110,是拿自己的身分證到警察局作報案記錄"筆錄")
1. 要你找環保局
(環保局已不受理這類近鄰噪音,不會來測分貝的,請他直接電洽1999或環保局就真相大白)
2. 要你去測分貝 (同上,這已是行為罰,不去測分貝了)
3. 不知道用哪個法條處理這件事 (告訴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4. 問你有三個證人嗎?阻卻你報案
告訴他:我問了內政部警政署,他們說找證人是警方的職責,要我不要亂來
像這位新聞報導中的警察先生就是在胡說 ↓↓↓:
[蘋果日報 2012.1.29 叫聲惹糾紛醫生養狗太吵槓上鄰居]
....轄區警方表示,寵物亂叫妨害安寧,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6千元以下罰鍰,但需
3人以上報案,製作筆錄才能究辦...... ← 沒有這回事!你一個人就可去報案,過幾天,警方
偵察隊巡官即會來調查人證物證,製作被告筆錄,然後給出結案公文
只是,噪音問題就算報了案也沒用,因為恐要達"社會共憤"的標準才可能百分百一定成立吧
當然,還是有成立的例子 自己找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post/74317383
如果只吵到你家,報案就省了吧,因為"社會"要件無法成立
(吵到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不算社會??? 恐怕要去釋憲才能擺平)
不過,平日被吵到,還是可以call 110請他們來和鄰居「勸解」一番、當場制止繼續彈下去
記得,警方來要錄音錄影及請教大名,詢問他對噪音的感受及想法
(低調錄下就好,不需要公開,警方看到鏡頭也是會顧忌的)
這些都是打民事官司用得到的人證及物證
站長事後想想,當時或許還應該和某位認真的警員常聯繫才對
每次打110來的都是不同人,警察一來,其實就像來打卡一樣
對他們是不痛不癢的事,不會去想過要怎麼解決
這樣反而未能為這件糾紛建立一個可以調解的人脈,似乎可惜了
還有,社維法72條裡頭
並沒有什麼晚上10點前早上6點後就能理直氣狀製造噪音的鬼條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出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
小結個人使用社維法的報案經驗(這是指正式報案!並不是平日我們call 110請警方到你家協助解決噪音案發現場狀況,二者不同!)
1. 先有一位受害者去小警局報案做筆錄 (帶著身份證)
2. 小警局呈報給分局之後,某日分局的偵察隊的警官大人就會帶著攝影錄音器材實地取物證。BUT,他也會告知對方他現在就在取證,也就是他會去要對方彈給他聽,根本很不科學且隨便的取證方式和態度 怒!! 故在這位警官拍攝錄音時,若琴聲音量不符合平日感受,務必要立即馬上提出抗議!!!那位警官在現場聆聽的感受,會成為他的心證,用以判斷噪音該成立嗎?而且,裁決書就是到場取證的那位寫的!!!!
3. 接著,警官大人會去訪查左鄰右舍,找人證,做正式筆錄 (若您在報案時就可以找好另外2個人證,就一起去做筆錄,警察省事,也免得他們說人證找沒有就結案了 哈)
4. 被告也會被請去警局做正式筆錄
5. 寄發結案通知公文 (若判罰鍰,好像最後還要通過法院裁定,這部分站長就不知了)
6. 小警察不懂的地方(比如不熟法條、勸你別報案...等鳥事),就請多擔待,不要動氣。不合理或有疑的地方,可至警政署網站填寫意見信箱,警政署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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